原创 文昌市人民法院 文昌法院
快递公司的责任,乃点燃客户满意度的火苗。在包裹传递的漫长旅途中,用心守护,精准高效服务,火焰便能呈燎原之势,温暖客户身心。反之,若玩忽职守,火苗即刻萎灭,唯留客户的怨愤如滔滔洪水,冲垮信任之堤,使企业声誉狼藉,深陷发展泥沼。
——“麦文”致读者
快递服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但在享受快捷、便利服务的同时,也面临着物品损坏、丢失的运输风险。有的快递公司以“保价”条款作为挡箭牌,拒赔或者少赔,消费者维权困难。快来看看文昌法院审理的这起生鲜运输变质案,法院对此是如何评价的。
邮寄半月未到达?
故事发生在2022年11月16日一个普通的下午,小杜(化名)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批生鲜食品送至北京朝阳区的客户。这批生鲜食品,承载着小杜对客户的承诺和对品质的坚持。为了确保万无一失,小张在下单时特别选择了“生鲜特快”服务,并支付了相关保价费用,同时明确注明了保价金额为5000元。快递公司在当天下午就将该快递收取,但令人惊讶的是,这批生鲜直到12月1日才姗姗到达,且已变质发臭,客户据此拒收。
不可抗力可免责?
快递公司辩称疫情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,涉案生鲜在北京通州分拣中心时,因快递配送员核酸阳性,站点受到疫情防控影响,导致货物无法及时送达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同时快递公司还提到,其与小杜订立的《快件服务协议》中明确约定了疫情原因导致的快件延误、毁损属不可抗力,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告知义务要履行!
文昌法院审理认为,小杜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,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,但快递公司在知道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送达的情况下,并未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小杜。此外,快递公司提交的《快递服务协议》中虽有免责条款,但双方并未签订该协议,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小杜说明免责条款内容。作为专业的快递公司,在接收邮件时理应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影响,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损失。因此,快递公司的辩解意见明显理由不足,法院不予采纳。小杜为案涉快件缴纳了保价费用,双方约定保价金额为5000元,小杜主张5000元赔偿款理由充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
拿到判决书后,小杜感慨道,这不仅仅是一笔赔偿款,也是对快递公司责任的明确,更是他权益的保障。
快递重回快和好!
根据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,为保障寄件人的合法权益,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,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,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。如在投递中发生延误,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,依法予以赔偿;如果没有约定,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。
这就是保价条款,也就是快递企业为了分散自身所承担风险,妥善处理其与寄件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而产生的。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,一般是由快递企业一方拟定的格式条款,快递企业须对该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。但保价条款不是快递企业的“丹书铁券”,如果快递企业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、灭失的,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,须对消费者的损失照价进行赔偿。